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河南省房产税减免申请确认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辖区内符合房产税减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条件: 困难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税,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 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受理,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1.4 预审合格资料送交有权审批机关;
2.1.5 对上级审批合格资料进行发放;
2.1.6 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3 项目类别
行政服务。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4.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39号)
4.3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第5号)
4.4 《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
5 工作流程
房产税减免事项确认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6.2 《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6.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4 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帐页复印件
6.5 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6.6 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6.7 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6.8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房产税减免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