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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柴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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