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进行识别、确认。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并发放《认证结果通知书》《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3.纳税人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