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股本设置、转让配股权、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批准的项目类别、受理单位、职责、政策依据、工作流程、要求、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财政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股本设置、转让配股权、转让股权(非上市公司)批准项目的审批事宜。
1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企业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核准批复文件。
2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政策依据
4.1 《企业国有资产法》
4.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5 工作流程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受理条件
企业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和存在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情况的股份不得转让。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6.2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2.1 项目申请文件;
6.2.2 转让股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转让原因、转让前后股权结构、转让目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及分析、转让数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公司效益情况以及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等;
6.2.3 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决议文件;
6.2.4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2.5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2.6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2.7 转让、受让双方草签的转让协议;
6.2.8 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7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