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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种类及用票量的调整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对已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重新调整其使用的普通发票种类、单次(月、季)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发票领用簿》;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调整通过的,同时调整《发票领用簿》核定内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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