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企业办事-->财税金融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