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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区迁出(迁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纳税人跨区迁出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登记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并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和《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纳税人跨区迁入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向变更后的税务登记机关办理跨区迁入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迁出地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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