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二、政策依据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