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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证明开具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为其开具。

二、政策依据

(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第2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核对纳税人完税情况,符合条件的现场开具并发放完税证明;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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