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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扣缴义务人登记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于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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