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办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丢失、被盗发票(丢失,被盗的,应作发票流失处理),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指纳税人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需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报送涉税文书资料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7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需缴销的未使用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对于未使用的发票,剪角作废后返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