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以及领用方式,并发放《发票领用簿》。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规范税务人员进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13〕2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首次办理和经办人变更时提供复印件);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办理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发票领用簿》。对于首次领购的,有条件的情况下验证经办人证件信息,验证发票专用章真伪;对于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先进行经办人信息变更。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