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备案的项目类别、受理单位、职责、政策依据、工作流程、要求、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财政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备案项目的备案事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企业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企业国有资产法》
4.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4.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4.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5 工作流程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受理条件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6.1.1 资产拍卖、转让;
6.1.2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6.1.3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6.1.4 企业清算;
6.1.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6.2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2.1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6.2.2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6.2.3 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6.2.4 其他有关资料。
7 承诺时限
即办件。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 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