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其可领购范围内发放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六)《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规范税务人员进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税发〔2013〕2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发票验旧后,在《发票领用簿》打印领用记录,将实物发票交给纳税人。已被停供发票的除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2.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按需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