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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办理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办结后,层报市局征管部门具体处理,并报省局征管部门备案。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首次申请的,纳税人应准备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以方便发票印制。

五、表证单书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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