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时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办结后,层报市局征管部门具体处理,并报省局征管部门备案。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首次申请的,纳税人应准备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以方便发票印制。
五、表证单书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