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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产权变动 规定标准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5-12-12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做好资料存档工作;负责最后签章、发文。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4.2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第六条。

4.3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

4.4  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0]32号)第五条。

4.5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0〕135号)。

4.6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焦政办〔2012〕18号)。

4.7  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博政文〔2008〕70号)。

4.8  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博财办字〔2008〕47号)。

5 工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需提供的资料

 

6.1.1.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审批表》。

6.1.1.2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

6.1.1.3  能够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单、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不能证明出租、出借资产价值的,要提供资产的评估报告。

6.1.1.4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6.1.1.5  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核。

6.1.1.6  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6.1.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6.1.2.1  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得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6.1.2.2  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6.1.2.3  承租、承借方得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1.3  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6.1.3.1  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及《博爱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表》。

6.1.3.2  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价值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1.3.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1.3.4  可行性报告、有关会议纪要(如属重大投资事项,则须同时附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6.1.3.5  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签章的协议或者合同。

6.1.3.6  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6.1.3.7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被投资方或者担保方近两年的年终财务报表。

6.1.3.8  经中介机构评估的拟投资或者担保资产的评估报告。

6.1.3.9  由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和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的证明材料。

6.1.3.10  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由县财政部门审核。

6.1.3.11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材料。

 

6.1.4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6.1.4.1  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6.1.4.2  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6.1.4.3  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县财政部门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6.2国有资产处置需提供的资料

 

6.2.1  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2.2  博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6.3  产权变动需提供的资料

 

6.3.1  占有产权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6.3.1.1  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6.3.1.2  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6.3.1.3  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6.3.1.4  用国有资产开办第三产业,由中介机构对其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用预算内资金开办第三产业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

6.3.1.5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6.3.2  变动产权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6.3.2.1  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3.2.2  批准文件。

6.3.2.3  相关资料。

 

6.3.3  撤销产权登记所需的文件、证件:

6.3.3.1  批准撤销的文件。

6.3.3.2  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6.3.3.3  资产清查报告书。

6.3.3.4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6.3.3.5  资产处置请示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6.3.3.6  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3.3.7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7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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