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无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无未结案件,已验旧发票并封存未使用发票,已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用薄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登记时返还的文书)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退还纳税人已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薄及未使用发票等资料。
五、表证单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