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企业办事-->财税金融
停(复)业税务登记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停业登记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无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无未结案件,已验旧发票并封存未使用发票,已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用薄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复业登记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其停业前缴回的发票。

二、政策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办理停业登记时返还的文书)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退还纳税人已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薄及未使用发票等资料。

五、表证单书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