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