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31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返还外埠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