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项目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2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拟制行政许可文书;
2.2.4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年检
4.1.1 受理条件
已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年检。
4.2材料
4.2.1年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
4.2.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及诚信服务情况总结;
4.2.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3 变更
4.4受理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或者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对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场地进行实地勘验。
4.5材料
4.5.1变更申请;
4.5.2名称: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后上缴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印章;
4.5.3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最低五年期);
4.5.4业务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需提供资金信用证明和资金担保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出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5.5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方债权债务协议;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
4.6 注销
4.6.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门前同时刊登公告后,向原发证部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4.6.2 材料
4.6.3 注销申请、公示报告、培训机构印章;
4.6.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6.5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1份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新办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6.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局出具);
6.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申请报告(3份);
6.3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业务申请表》(3份)(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
6.4 机构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毕(结)业 证原件复印件,近期照片2张及能证明其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相关资料(三名以上专职人力资源师,提供人力资源师证原件、复印件);
6.5 业务范围、机构章程、财务制度;
6.6 机构场所、办公设施的使用证明(五年以上租赁合同);
6.7 资金信用证明和资金担保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7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人社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中心办件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