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企业办事-->劳动人事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6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权限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工作流程、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材料。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工作。

2  职责

2.1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2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拟制行政许可文书;

2.2.4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2 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4】10号)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2  申请报告(3份);

6.3 《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3份);

6.4  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5  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6.6  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7  拟办教育机构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6.8  拟办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6.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存档资料 见表1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