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5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会议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9日实施。
4.2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1月7日实施。
5 工作流程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提申请;
6.2 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6.3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6.4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5 开办者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6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健康证明;
6.7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6.8 开办主体及其法人代表对生鲜乳收购站负责人的任命书或委托书。
申请表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序号 |
存档资料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 |
窗口办件登记表 |
短期 |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 |
2 |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畜牧科 |
3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畜牧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