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爱县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签发核发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材料。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签发核发工作。
2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3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4 工作流程
省内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的工作流程见图:
5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5.1 按规定填写的《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5.2 船舶所有权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3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复印件。
6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1条:1吨以上非机动渔船收费50元;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机动渔船收费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收费200元。
8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