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3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号)
5 工作流程
畜禽养殖代码证工作流程图见图1
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畜禽养殖代码证申请表;
6.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6.3 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6.4 场区平面图;
6.5 身份证复印件:
6.6 场地租赁合同。
7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畜禽养殖代码证存档资料见表1
序号 |
存档资料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 |
窗口办件登记表 |
短期 |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2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畜牧科 |
3 |
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表 |
3年 |
县畜牧局畜牧科 |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