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指定销售商品(服务)价格备案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指定销售商品(服务)价格备案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备案文件。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 河南省物价局关于指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豫价综字[1999]030号)。
5 工作流程
指定销售商品(服务)价格备案的具体办理工作流程参见附录A。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单位申请报告。
6.2 指定销售商品服务的种类和范围、合格证书、质检证书等。
6.3 进货合同及相关费用资料。
6.4 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批准文件。
7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指定销售商品(服务)价格备案的具体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