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标准地名的使用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办理标准地名的使用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区划地名科职责
2.2.1组织人员查验现场;
2.2.2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标准地名的使用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核准使用标准地名的申请;
6.2 需审核的地名资料;
6.3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印章、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
6.4 其他能够证明个人或单位公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举报材料。
7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标准地名的使用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