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权限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达给我县的安置军转干部任务并随调随迁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家属子女。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拟制行政许可文书;
2.2.4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
4.2《河南省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办〔2001〕19号);
4.3当年中央和省有关安置文件;
5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5.1报到时,军转干部需提供父母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随父母安置的带父母户口本,提供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和转业证。
5.2根据当年省、市要求的服务时限落实
6办理程序
6.1接收审查档案。从市军转办接收我县当年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后,对档案进行审查。
6.2接收部队的行政关系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开出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的落户关系介绍。
6.3家属原有工作的协助相关部门安置并转移档案。
7 承诺时限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