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婚姻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婚姻登记事宜。
2.职责
(1)咨询:对该事项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2)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3)决定: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现场办理登记,并颁发证书;不合格的,下达《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
(4)送达:现场发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婚姻登记条例》;
4.2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5. 申请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6.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材料目录
7.1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1.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1.2 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
7.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2.2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2.3 本人的结婚证;
7.2.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
7.2.5 2寸近期免冠彩色单人照片2张。
8. 工作流程
9.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
12. 联系电话
0391-8686009
13. 工作地点
滨河路南段银基迎宾馆1楼
14. 存档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