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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理规程
】作者:admin2   来源:    时间:2018-06-19   浏览: 人次

婚姻登记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婚姻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婚姻登记事宜

2.职责

1)咨询:对该事项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2)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3)决定: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现场办理登记,并颁发证书;不合格的,下达《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

4)送达:现场发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婚姻登记条例》;

4.2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5. 申请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6.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材料目录

7.1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1.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1.2 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

7.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2.2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2.3 本人的结婚证;

7.2.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

7.2.5 2寸近期免冠彩色单人照片2张。 

8. 工作流程

 

9.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

12. 联系电话

0391-8686009

13. 工作地点

滨河路南段银基迎宾馆1

14. 存档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长期

博爱县民政局

电子资料

长期

电子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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