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师执业许可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在县卫生局登记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注册、变更、遗失补办、注销工作。
2 职责
2.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2.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发放《医师执业证书》或在原《医师执业证书》中打印变更记录。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
5 工作流程
医师执业许可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医师执业注册
6.1.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6.1.2 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1.3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1.4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1.5 工作单位聘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6.1.6 《医师资格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或《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复印件;
6.1.7 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
6.1.8 与《医师资格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6.2 医师变更注册
6.2.1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6.2.1.1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6.2.1.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2.1.3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1.4 聘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6.2.1.5 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证明;
6.2.1.6 与《医师执业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6.2.1.7 原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高一层次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或专业进修(2年以上)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6.2.2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6.2.2.1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6.2.2.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2.2.3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2.4 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6.2.2.5 劳动(聘用)合同、调令及拟执业机构拟聘用证明;
6.2.2.6 出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6个月内身体健康证明;
6.2.2.7 与《医师执业证书》同底版相片3张(含《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张;
6.2.2.8 原注册的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申请区外到区内变更人员需要)。
6.3 医师执业证书补发
6.3.1 《医师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一式两份;
6.3.2 在省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作废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6.3.3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6.3.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3.5 近期免冠正面小二寸彩照3张。
6.4 医师注销注册
6.4.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6.4.2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4.3 根据具体情形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6.4.3.1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6.4.3.2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6.4.3.3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6.4.3.4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4.3.5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6.4.3.6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6.4.3.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证明材料;
6.4.3.8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6.4.3.9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7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医师执业许可存档资料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