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使用权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对廉租住房申请承租人实际情况初审、复核、信息比对、公示后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名单等详细信息录入电脑,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使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使用权。
3 项目类别
其它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2007年11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4.2 博爱县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博爱县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4.3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9)52号《博爱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
4.4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9)99号《博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5工作流程
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已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名单等详细信息材料。
7 承诺时限
审核期限:3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存档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各辖区上报已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名单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
经电脑摇号后确定为具有廉租住房使用权的廉租住房资格家庭名单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
具有廉租住房使用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电脑摇号后选择住房的信息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