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3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4.4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图见图1
6.1 申请房屋灭失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1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6.1.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1.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4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6.1.5 现场勘验材料(原件);
6.1.6 其他必要材料。
6.2 申请放弃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2.1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2.4 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原件)。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