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3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4.4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国有土地范围内:
6.2 私有房屋应提交:
6.2.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2.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2.6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2.7 其他必要材料。
6.3 单位房屋应提交:
6.3.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3.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3.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3.4 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原件);
6.3.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3.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3.7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3.8 其它必要材料。
6.4 集体土地范围内:
6.5 私有房屋应提交:
6.5.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5.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5.3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6.5.4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5.5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6.5.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5.7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5.8 其他必要材料。
6.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应提交:
6.6.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6.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6.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6.4 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6.6.5 房屋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建设的确认书(原件);
6.6.6 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6.7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6.8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6.9 其他必要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60元/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元/宗;多个房屋权利人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9存档资料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