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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设立登记(临时纳税人)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十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提供:

1.居民身份认定书;

2.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采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制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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