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国库。
二、政策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