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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备案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6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

(三)《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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