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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此项业务适用设立登记变更业务和扣缴税款变更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六)《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涉及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其他资料,应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相关内容变动,需要换证的,免费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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