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
此项业务适用设立登记变更业务和扣缴税款变更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六)《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八)《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涉及变动的提供);
(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涉及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其他资料,应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相关内容变动,需要换证的,免费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变更税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