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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和换发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车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予以补办。

(二)发票内容开具错误,涉及完税证明内容变更无法正常入户的,纳税人到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完税证明和调换购车发票;

(三)车辆未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入户前发生交易无法正常入户的,纳税人到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发完税证明;

(四)因工作人员信息采集错误,导致完税证明内容错误无法正常入户的,原发证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换发完税证明。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所称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是指完税证明纳税人名称、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项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且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情形。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不属于该情形。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

(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2份;

(二)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三)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以及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1.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免税车辆除外);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次,税务机关也可根据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为纳税人补办。

2.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3.如车辆发生底盘更换或因车辆过户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先行补税。

五、表证单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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