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待鉴定发票(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鉴定发票的,同时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二)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司法部门及其他第三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办税服务厅鉴别有困难的,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3.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别发票的,税务机关告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转相关部门协查。
4.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鉴别发票的,鉴定结果为假发票的,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