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市民办事-->工商税务
个体双定户定额办理、调增(调减)定额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个体双定户定额办理(首次)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3个工作日。

3.县(市、区)局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3个工作日。

4.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核定税款通知书》;达不到起征点的,向纳税人制发《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五、表证单书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个体双定户申请调增定额

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超出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的,可以根据其经营的真实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增加核定定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核定税款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个体双定户申请调减定额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其经营的真实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减少核定定额。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三)终审权限

县(市、区)局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1个工作日内转办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3个工作日。

3.县(市、区)局审核、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3个工作日。

4.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核定税款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达不到起征点的,向纳税人制发《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同时向纳税人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表证单书

(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