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办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上报;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救灾救济科职责
2.2.1调查相关情况;
2.2.2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行政给付。
4 法律依据
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受灾人员救助所需材料:
6.1.1受灾情况统计表;
6.1.2受灾家庭申请;
6.1.3灾民需政府救助统计台账;
6.2临时救助所需材料:
6.2.1个人申请(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致困原因、联系方式);
6.2.2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6.2.3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今年的医疗费证明;
6.2.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及民主评议意见;
6.2.5低保、优抚对象提供低保证、优抚证原件及复印件;
6.2.6审批表(一式两份)。
7 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办理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