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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指南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8   浏览: 人次

办理户口准迁证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外省、市公民,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焦。

所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迁焦人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直系关系有效证明。

二、凡被我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大中专毕业生准予迁焦。

所需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聘用书、专业技术证书或毕业证、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亲属入户

夫妻分居,准予迁入;直系亲属,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关系户籍证明。(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子、女、父、母)。

四、工作调动入户

被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或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民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亲属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令:市组织部门的任职命令;垂直管理单位的调令和任职命令,直系亲属迁焦人员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有效证明。

五、投资兴办企业

(1)在我市经商、办企的外地公民,投资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准予本人与直系亲属迁入我市。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持营业执照、资金注册证明、固定资产注册证明、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夫妻子女父母关系的有效证明。

(2)外商在我市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在7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准予亲属迁焦。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持资金注册证明、固定资产注册证明、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本市居民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二、被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户口迁往市外的,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户口迁往市外的,凭就业(派遣)报道证和迁入地单位接收证明、毕业证、户口簿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边境通行证

 

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凭居民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申领《边境通行证》。 

 

 

 

办理户口入户

一、户口市内移居

我市己实行“一站式”办公流程,凡在焦作市范围内,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二、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凡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准予迁焦,户口可入在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簿上或单位集体户口簿上。

所需材料: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入户需持派遣报到手续、单位接收证明、入户地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本市外出上学学生不分配回焦入户:需持本市原迁出地派出所户口迁出证明、毕业证、身份证、迁移证、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二、退伍军人、志愿兵安置入户

退伍军人需持退伍办户口入户介绍信,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原注销户口派出所证明,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

退伍志愿兵需持退伍办户口介绍信,原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证明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三、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需持安置办户口介绍信,接受单位证明(自谋职业的由退伍军人安置办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和基本情况(需证明转业军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何时注销户口等),入户地户口簿身份证照片。

四、出国人员回国入户

应持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入户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五、新生儿入户

凡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户口在我市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办理,随父母自愿。

 

 

 

办理居民身份变更

 

一、姓名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 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需变更子女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经公

证处公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无单

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

二、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报市局审核。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证或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因和原始凭证。

4、其它相关证明。

三、变更民族

公民要求变更民族的,需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年满20周岁的不再办理民族变更)。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办理户口注销

 

一、参军入伍户口注销

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出国人员户口注销

居民出国出境定居的,凭外事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通知书、户口簿、出国人员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二、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1、正常死亡的,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簿、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2、居民在家中正常死亡的,持社区、村委会或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3、居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簿和死亡人居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工本费:城镇所每本6元,农村所每本4元。

2、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每证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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