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4.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5 工作流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6.2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6.3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6.4 设施设备清单;
6.5 管理制度文本;
6.6 个人情况。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序号 |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 |
窗口办件登记表 |
短期 |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2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防检科 |
3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申请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防检科 |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