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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办理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5   浏览: 人次

1  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是县农机局依据国家法律,省市县相关政策以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的,以加强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行为,使我县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达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管理目标。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的项目类别、职责、受理单位、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指适用于县农机局行政事项服务股、行政服务中心农机窗口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办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的审批。

3  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受理、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合格的当场办理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作好申报资料的网上登记、上传和资料保存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4.2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2)参加跨区作业队;

(3)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3  承诺时限

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办理决定,符合条件发放跨区作业证。

4.4 收费标准

不收费

5  法律依据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2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机械的车辆,凭省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跨行政区域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29 号《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  存档资料(见下表)

7  证件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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