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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办理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6-01-02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乡村兽医登记正》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4.2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5   工作流程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6.2  学历证明;

6.3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6.4  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6.5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序号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地点

1

窗口办件登记表

短期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2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长期

县畜牧局医政科

3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材料

长期

县畜牧局医政科

附录:附录a.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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