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乡村兽医登记正》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2.1.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1.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1.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1.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2.2.1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2.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2.2.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2.3.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3.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3.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4.2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5 工作流程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6.2 学历证明;
6.3 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6.4 培训合格证书或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6.5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工作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序号 |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 |
窗口办件登记表 |
短期 |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2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医政科 |
3 |
乡村兽医登记申请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医政科 |
附录:附录a.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