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畜牧局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1) 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 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 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4)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1) 负责对该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 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3) 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1) 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 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4.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
5 工作流程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6.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6.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6.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6.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6.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6 设施设备清单;
6.7 管理制度文本;
6.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动物诊疗许可证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序号 |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1 |
窗口办件登记表 |
短期 |
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 |
2 |
微机数据文档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医政科 |
3 |
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材料 |
长期 |
县畜牧局医政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