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项目类别、受理单位、设定依据、批准条件或标准、工作流程、要求、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有关文件与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民族宗教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相对人申请民族成分变更的初审、签章工作。
2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3 职责
负责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本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负责发放已批准的审批事项文书;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4 工作流程
5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5.1 《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3份)、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有编号和公安部门公章的一页)、父或母是少数民族成分的一页、拟更改民族成分公民本人一页,以上户口簿复印件需经派出所核对签章](各1份);
5.2 拟更改民族成分公民的父母亲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
5.3 户籍证明材料[户口首页(有编号和公安部门公章的一页)、父或母是少数民族成分的一页、拟更改民族成分公民本人一页,以上户口簿复印件需经派出所核对签章]各1份;
5.4 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5 办理时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6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7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不收费
8 依据文件
8.1《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8.2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9 存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