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流互动-->政策解读
关于《博爱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司法局    时间:2023-05-19   浏览: 人次

相关阅读: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博爱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落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中央、省、市逐级部署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通过依法向乡镇(街道)赋予综合行政执法权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延伸,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基层活力,提升治理能力,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豫办〔2022〕20号),以及市、县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2023〕6号)和我县实际,县司法局起草形成《博爱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广泛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最终形成《博爱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特提交会议讨论。

三、主要内容

(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交由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7个部门共54项,(其中城市管理17项,水利10项,消防救援7项,自然资源和规划6项,农业农村6项,生态环境保护4项,文化、广电和旅游4项);交由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涉及4个部门共29项,(其中城市管理14项,消防救援7项,生态环境保护4项,文化、广电和旅游4项)。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保障

方案要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的机构,依法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名义进行执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保障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办公用房、执法装备、车辆以及办公设备。

(三)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方案规定,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流程,规范文书格式。通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行政执法合力。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衔接,及时将上级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相关文件抄送乡镇(街道),并指导实施。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的内部监督与管理,明确执法监督和法制审核机构,建立文明执法监督规范,强化办案流程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评议考核等制度;要主动接受县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受县司法局指派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下放的行政处罚权将从6月1日起交由乡镇(街道)开始实施,县政府对下放事项设立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执法单位全程参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站好“最后一班岗”,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