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服务我县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重点内容
(一)适用范围:博爱县区域范围内合法的房屋和土地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之外区两部分。
(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月山路以东、人民路以南、海华路以西、鸿昌路以北。
(三)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四)安置房选房顺序:按照签订协议和完成搬迁的顺序确定。
(五)为保证房屋拆除安全,被征迁户在交付原房屋时应保持状况完整,由乡镇(街道)统一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实施拆除,被征迁户一律不得自行或委托实施房屋拆除。拆除及垃圾清运费用另行规定。政府发布征迁公告后,居民强行再建或加建的,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予以拆除。
(六)本《标准》为试行,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总体要求:
1、县政府统一组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管中心)负责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乡镇(街道)。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违规建筑,应自行拆除。但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并按要求时限进行拆除的,可给予一定的拆除费用补助;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给予行政处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3、商业用房的认定由县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中心和属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认定组联合调查确认。
4、在征收工作中,对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推进的;侮辱、谩骂、恐吓、殴打、阻挠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