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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教育体育局    时间:2021-07-22   浏览: 人次

一、出台背景

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县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长效管理机制,是稳妥解决双职工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送难”、“看管难”问题的需要,博爱县校外托管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组在开展校外托管机构专项调研和调查摸底后,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县情,制定本《指导意见(试行)》。

二、出台依据和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并向县直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进行吸纳完善。2021年7月14日,博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了《指导意见(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在校外开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休息、看管等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二)依法设立
  (1)校外托管机构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托管服务。
  (2)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需申报消防审查和验收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或者通过有资质的消防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4)校外托管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项目的程序及处置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营规范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托管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校外托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办理其他应当办理的审批手续,并将相关证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2)校外托管机构要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3)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严禁无关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避免发生针对中小学生的暴力事件。
  (4)校外托管机构要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看管人员,确保学生在被托管期间有专职人员看管;要对从业人员的背景严格审查,预防和避免发生涉毒、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事件;校外托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5)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厨房工作人员要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6)校外托管机构应有与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7)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8)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生接送管理相关制度,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确保学生接送途中安全。
  (9)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大门不宜设置在主干道,其周边应具备临时接送场所,不得利用主、次干道作为接送车辆停放场地。
  (10)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接受托管服务的中小学生及其监护人等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外托管机构不得通过在职教职工等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托管。
  (11)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营业执照和提供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
  (2)民政部门: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取得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3)教育部门:引导家长和学生选择持照经营、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建立接受校外托管服务的学生信息台账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职教职工开办或参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杜绝在职教职工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4)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加强从事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5)消防部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6)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措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它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监督管理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校外托管机构管理。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安全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摸底登记造册,安全隐患排查及上报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查处、取缔非法校外托管机构。
  (1)要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以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管校外托管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联席会议的召集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定期(每年不少于2 次)分析研判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2)要实施校外托管机构综合治理,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强宣传,引导学生家长理性选择规范经营、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动员师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托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举报,并协助查处。
  (3)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公安、消防、卫健、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工作。

 

 

相关文件: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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