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交流互动-->政策解读
关于修订《博爱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22-05-25   浏览: 人次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收购、销售、储存、轮换、动用等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施行之日起2年内调整到位。

一、《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补充相关内容。由原来的6章增加为8章,由31条增加为52条;将轮换单独列为一章;增加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粮食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要求。

(二)扩大立法调整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改革精神,将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使规章调整的范围扩大至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从省级储备扩大到省、市、县三级全省储备,更加契合构建功能互补、权责清晰、优储适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新格局要求。

(三)厘清地方政府储备各方责任。《办法(修订)》规定了本省粮食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以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理顺我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明确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责任。根据我省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之间,确立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职责,并分别在相关条款中对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咨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级储备运营主体为河南省储备粮保障中心。

(五)预留改革发展的空间。《办法(修订)》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对企业储备的规模和布局设置了引导性规定;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

二、《博爱县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博爱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由原来的不分章节调整为8章;合并了第一章总则粮权相关规定,由变为2条变为1条,取消第八章附则其中关于修订要求的1条;《博爱县储备粮管理办法》共计8章50条,比《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减少2条。 

(二)明确县储备粮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博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为博爱县政府储备运营主体。

(三)变更县储备粮规模确定规模。由“按全县非农人口6个月的基本口粮”确定修订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政府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

(四)完善县储备粮轮换、补贴相关规定。按照市粮食安全考核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县储备粮“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调整为“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将县储备粮“利息及保管费用每季度拨付一次”,调整为“县储备粮利息和保管费用每月拨付一次”。

 

相关文件: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