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所有县管排污单位。
2 职责
2.1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负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承办、审核工作;负责审批材料的反馈、归档工作。
2.2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配合行政事项服务科做好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承办、审核工作,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 工作流程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行政相对人填报《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1式3份)。《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内应当载明如下内容: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份数 |
保存地点 |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材料及审批意见 |
5年 |
2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县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
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意见(领导签批原件) |
5年 |
1份 |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县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
电子资料 |
永久 |
1份 |
电子监察系统 |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