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政务服务-->企业办事-->卫生环保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规程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府    时间:2015-12-24   浏览: 人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法律依据及存档的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管辖的所有县管排污单位。

2  职责

2.1行政事项服务科职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负责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承办、审核工作;负责审批材料的反馈、归档工作。

2.2县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负责配合行政事项服务科做好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承办、审核工作,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5  工作流程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行政相对人填报《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1式3份)。《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内应当载明如下内容: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关闭、拆除、闲置的主要原因;关闭、拆除、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份数

保存地点

行政相对人书面申请材料及审批意见

5年

2份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县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意见(领导签批原件)

5年

1份

行政事项服务科与县环境监察大队各1份

电子资料

永久

1份

电子监察系统

备注:记录于下年6月底前统一转档案室归档。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